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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--圣经怎么说

    创世记1: 27神就照着自己的形象造人,乃是照着祂的形象造男造女。

    创世记2: 18 耶和华神说,那人独居不好,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。”

玛拉基书2:15 虽然神有灵的余力能造多人,衪不是单造一人么?为何只造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人呢,乃是衪愿人得虔诚的后裔。所以当谨守你们的心,谁也不可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以诡诈待幼年所娶的妻。”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圣经对婚姻的定义

    当神造人的时候,祂是造男造女,一男一女。神定下的婚姻,不但是男女之间的事,而且是一男一女之间的事。这是圣经清楚告诉我们婚姻的基本定义,是不会改变、无可妥协的,是每一个信耶稣的人认识婚姻的前提。

    随着社会物质条件的丰富改善,生活自由度增加,个人自我意识也到了空前高涨的地步。在西方文化影响下,中国传统家庭观念正受到冲击动摇,很多人对结婚离婚看作平常,只要双方情投意合,就可以结婚,稍不如意,就可以离婚。这是时代赋予的权利,只要手续合法,谁也管不了。

    社会上的这种现象也必然会反映到教会里来,西方文化对这样的结结离离早已见怪不怪,现在这个问题也开始冲击中国的教会和信徒。虽然民主自由的社会赋予人各种权利,但作为神的儿女,我们并不是都可以接受的,对我们来说,更要紧的是凡事问一下圣经怎么说的?结结离离的婚姻自由在社会上可以合法,在神那里是没有的。

    圣经告诉我们“婚姻人人都当尊重,床也不可污秽,因为苟合行淫的人,神必要审判。”(来13: 4)随意结婚离婚,随感情奔放而结离,正是对婚姻不够尊重的表现。随意同居或所谓的试婚,婚前性行为和性开放,就更是污秽床榻,是圣经所指的苟合行淫。我们必须让青年弟兄姊妹明白,这些事即使在社会上看为合乎潮流,却都是神所不容许,必要审判的。

    青年人由于考虑不周,受环境影响,又容易感情冲动,如果没有时时得到提醒和正面教导,很容易因一时的任性放纵而悔恨终生。我们作父母的,作教会牧养事工的,都应当认真作好正面的辅导,既不要过分严格限制,又不能听之任之,这关系到他们终生的幸福。我相信在青年弟兄姊妹中受潮流这方面影响的,只是极个别情形。如果我们能经常把神对婚姻的要求,圣经在这方面的教导平衡实际地提醒他们,这种潮流的败坏风气应当不会成为教会中普遍的问题。

可以和不信的人结婚吗?

    弟兄姊妹在婚姻方面问得比较多的,是可不可以和不信的人结婚。中国教会对此一直是持否定态度的,有的很坚决,有的则比较缓和。当我年轻的时候,我得到的教导是根据哥林多后书6: 14,“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,不要同负一轭。”当然这一原则可以用到我们生活中每一事件上,但从上下文看,这是特别强调我们在信仰上不能和不信的有任何妥协混杂。这里的“不相配”并不是指婚配的配。所以这不能作为圣经对婚姻教导的直接明文依据。

    在新约圣经里,对这个问题说得比较明确的,是哥林多前书7: 39保罗的意见:“丈夫活着的时候,妻子是被约束的,丈夫若死了,妻子就可以自由,随意再嫁,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。”如果寡妇再嫁要嫁主里面的人,那么对其他信主的人,当然也应当是同样要求了。

    但如果寡妇再嫁时嫁给一个不信的人,又该怎么处理呢?我这样问其实还不是为寡妇,而是为青年姊妹们。在教会中姊妹的数目总是多过弟兄,致使很多姊妹因找不到弟兄而陷在彷徨苦恼中,这又该怎样解决呢?当在不得已的时候,有姊妹和不信的人结婚,我们又该怎样看待呢?很多年长弟兄姊妹不是不知道这个情形,只是不知该怎样来正确面对。

    多年来这个问题一直盘绕在我心里,从道理上教导“要找主内的”很容易,但对年青的姊妹,只是这样硬压式的教导并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。当有年青姊妹找不到信主的弟兄时,我们只是告诉她多祷告,要相信神是全能的,必会为她预备。虽然有事例证实姊妹最后是等到弟兄的,但也有等不到的,如果我们简单归结为她“祷告不够,爱主不够”,我总感到心中不安,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。

姐妹明显多过弟兄怎么办?

    记得八十年代初,文化革命刚过去,各地开始恢复聚会。当时参加聚会的人中,青年姊妹和弟兄在数字上的比例,恐怕连十比一都不止。按照教会传统意见,要求婚姻必须找信主的,否则就会被视同犯罪。而在农村如果女孩子到十八岁还没有婆家,她父母在村里就作不来人了。我在一处地方见到有好些青年姊妹久久不肯回家,就是怕一回家就被父母逼着订不信主的婆家,这样她们回到弟兄姊妹中就作不来人了。当时我听到好几位姊妹宣布要“守独身”,我听了真是很难过,因为这不是主给她们这方面的恩赐,而是她们知道自己没有希望。

    有一次一位青年姊妹向我争辩说,这样的要求就是不公平,因为根本就没有机会。我知道当她这么说的时候,心中的痛苦和徬徨。她不是不愿意遵行神的话,她是找不到一条路。她争辩的声音在我里面久久无法忘怀,就好象是对我们这些工人的无能向神哭诉。为什么我们这么无能,不能带领更多男青年来信耶稣,使她可以找到主里面的人呢?现在她无法找到,这不是我们的无能和亏欠吗?我们能感到自己没有责任吗?我们在教导时没有向她们指出一条切实可行的路,更没有能挺身而出承担责任,最终可能把她们逼向叛逆的道路。

    可惜保罗没有接下去说如果寡妇嫁给不信的人该怎样对待,新约圣经里也没有明确提到这方面的教导,但从律法对以色列民婚姻的要求,我们可以从中找到一些对待的方法作参考。

    当以色列民出埃及进迦南的时候,摩西严厉禁止他们和当地人通婚,因为这样他们必会很快转离 神而随从别神。(申7: 3-4)当时他们是来到一个充满偶像和各种恶俗的地方,如果和这些外族通婚,必然会受当地恶俗的影响,被他们同化、行淫乱的事。

    在以斯拉和尼希米的时候,和外族人通婚也被看作是干犯  神的大恶。(拉9: 1-4,尼13: 23-27)当时他们的处境基本和以色列人初进迦南相同,那些归回的以色列人远远少过已经久住迦南地的外族人。在强大的外邦风俗影响下,在肉体情欲的勾引下,如果以色列人和他们通婚,神知道只会被同化过去,而没有能力把外族人同化过来。

    尼希米在斥责那些娶外族的以色列人时,特别指出两个不可通婚的理由。(尼13: 23-27)一个是这样的家庭出来的孩子不会说犹大话,只会说亚实突话,其实也就是被同化。另一个是他们难免会在外邦风俗影响下,走上犯罪的路,连所罗门都因此而失败,何况我们呢?为此摩西、以斯拉和尼希米都严格禁止他们和当地外族人通婚。

律法对娶外邦女子有规定

    但当摩西在最后重申 神命时,又有同意以色列人和外族通婚的条例。(申21: 10-14)只要这外邦女子愿意剃头换衣、改变服饰,并且哀哭父家一个月,就可以娶她为妻。这样作的原因很明显是要这外邦女子放弃原先的风俗,并断绝原先的关系,意思就是要促使她随从以色列民而行,不让以色列民受她的影响,随从她的风俗。

    这和前面摩西禁止他们和迦南各族通婚的要求,是不是有矛盾?其实它们所反映的还是同一真理原则,就是不能被外族同化过去,只能把他们劝化过来。实际上当以色列民一进迦南地,就有人娶了耶利哥人喇合,因为她愿意归向以色列民。(太1: 5)摩西也娶了古实女子为妻,当米利暗和亚伦为此毁谤他的时候,神责备的不是摩西,而是亚伦、米利暗,表明神并不认为摩西要为此事受批评毁谤。(民12: 8)当然我想摩西娶外族女子是有亏损的,神没有把大祭司的职分给他,他的子孙都只是普通的利未人。这可能和他娶古实女子有关,失去了这一荣耀的地位和职分。

    耶稣在和法利赛人谈到离婚问题时特别指出,离婚是神许他们,不是命他们的。(太19: 8)我想娶外族女子也是一样,应当是出于神的许可而不是喜悦,只是不得已的选择,是不能作为榜样的。

律法对祭司的婚姻条例就比较严格,在利未记21: 14 说“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,或是被污为妓的女人,都不可娶,只可娶本民中的处女为妻。”祭司因为有特殊的职分和事奉,为了不影响他需要分别为圣的地位,就必须娶本民中的处女。

选择配偶时的几点意见

    这样我们从上面这些内容可以总结出这样几点要求,给年青弟兄姊妹在考虑婚姻时作参考。

  1. 1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找主里面的人,这是圣经对我们提出的明确要求,是我们在作选择时第一要考虑的因素。这也是表明我们有在凡事上尊神为大,讨神喜悦的心。
  2. 2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如果有弟兄或姐妹得不到这样的机会,不得已找不信的人,就应更坚定持守信仰不动摇,努力劝化对方归主,并在婚后家庭生活中建立起美好的见证。
  3. 3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同样是不信主的人,有的并不反对你信主,有的则持反对态度,甚至还会打击阻挠。对后者应当根本不作考虑,如果为了贪图对方某些条件的优越,现在迁就依从,至终不会有真正幸福的家庭生活,自己也很容易受影响走向世俗的道路。
  4. 4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如果是有 神呼召,要全时间事奉 神的人,那么在婚姻选择上就更应当找主里面的人,而且是能同心事奉的人。否则难免会影响今后事奉的工作,辜负 神的呼召。

    当我们对年轻一代作这方面辅导时,应当多从正面引导,让他们知道选择主里的人,不但讨主喜悦,而且今后的家庭生活也会和谐美满。但我们也应当实事求是地告诉他们(尤其是大龄姊妹),在实在找不到时,不得已可以考虑不信主的人,但必须自己心意坚定,在信仰上不动摇,对方也应当虽还不信,至少不会阻挠毁谤。

无心要求和没有机会不同

    多年前有一位青年姊妹问我,是真的(绝对的)不能和不信的人结婚吗?当时我的回答是非常肯定,没有第二选择的。现在回想起来,深感对她的亏欠,没有把这方面的道理说得全面,结果不但没有帮助人,还可能害人。当时我的回答似乎很属灵,实际是不够负责全面的,以至耽误了姊妹的青春。

    有一次我在谈了这方面的问题后,一位姊妹来问我,她已经找过几次主里的人,都没有成功。现在如果她找不信的人,是不是可以算不得已求其次了?虽然我相信这位姊妹这样问,是真心想找主里面的人的,但我在那里是客,不方便作正面的回答,所以告诉她这是神和她之间的事,神最清楚她的心如何,祂比任何人都更能体恤她。我从心里祝愿她早日有一个美满的家庭。

    如果我们中间也有姊妹打算来问我这个问题,我在这里可以先告诉你,我不知道。其实我知道也没有用,要紧的是神知道。但有一点我可以告诉你们的,就是神最爱我们、最体恤我们,往往我们在人这里通不过的,在神那里倒能够通过。只要我们真是愿意“找主里的人”,如果找不到而不得已求其次,神是绝对清楚知道,不会冤枉我们的。

    至于有些姊妹,即使可以找到信主的弟兄也不想要,她们最大的问题是没有在凡事上尊主为大的心,而是以满足自己欲望为人生最大目的,在婚姻选择上的态度不过是她对主态度的一个反映。由于她自己在信仰上并不认真追求,本来就容易倾向世界,所以在和不信的人结婚后,就会迁就他,没有要把他带到主面前迫切的心。我们应当严肃提醒这样的姊妹,不要因在婚姻上的失败而离神越来越远,而且这样的家庭生活最后大多不会有真正的幸福。

婚后见证同样重要

    还有人虽是找了信主的人,但婚后生活却吵吵闹闹没有见证,同样的不荣耀神。不要以为找主内的结婚就一好百好,结婚只是婚姻生活的起点,保持在婚后家庭生活中有见证荣耀神,才是更要紧的。一个人在结婚时因选择不信的而失去见证,如果以后在家庭生活中能活出见证来,还好过一个虽和信主的结婚,却在家庭生活中没有见证的人。

离婚有离和被离的不同

    在婚姻上另一个很多人来问的问题是能不能离婚。向来我国教会对此是一概持否定态度的,不可离婚,如果离了就不能再结,离婚再婚就是犯奸淫,而且是对离婚双方作出同样的谴责和惩罚。处理重的可以开除出教会,轻的也得停止领圣餐。如果是教牧同工有离婚再婚的,那就更得停工停餐。

    可是在任何离婚的个案里,总有造成离婚的责任方和无辜的受害方,如果不分有理无理,同样各打五十大板,这合理吗?圣经是这样教导的吗?在这类事例中,受害者往往是我们的姊妹,她完全是无辜的,也得和造成离婚的责任者受到同样的谴责和处罚吗?一直来在我心中总感到有些疑问,但圣经里不是确实说离婚再婚就是犯奸淫,这还能错吗?想到这里,除了同情这样遭遇的姊妹,为她们感到难过外,也就不再想下去了。

    但现在离婚的个案越来越多,好几次听到丈夫抛弃妻子另结新欢,倒过得好好的,教会要处罚他也处罚不了,因为他根本不来教会。妻子因是真信主的,只得独自吞下从教会来的离婚苦果。不但她必须苦苦一辈子过着孤独的日子,而且往往还由于没有经济收入,生活都发生困难。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会是神的意思,要无辜的姊妹陷在这样痛苦里吗?教会在这类事件里扮演的,还往往是加深无辜方痛苦的角色,这会是出于圣经纯正的教导吗?

    这些实际的事例,促使我回归圣经认真查看,到底对离婚是怎么说的。当我作全面的查考时,发现在圣经里对离婚的谴责,都只是针对造成离婚的责任方,对无辜受害方从来没有作过谴责,更没有要求承担同样的后果。我想这是造成我们在离婚问题上传统观念错误的最主要原因,我们必须先扭转这样的错误观念。圣经每次提到离婚,都十分明确有“离和被离,休和被休”的区别。

    离婚作为社会问题,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,法律前提是双方自愿平等,所以没有离和被离,休和被休的区别,否则就是对一方的歧视。但当我们用这个?平等没有区别”的概念,来解释圣经对离婚的意见时,就产生错解。圣经对离婚是有明确区分“离和被离,休和被休”的,因为这不是要讲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,而是要指出双方对离婚承担的责任,在神那里是不同的。

    下面让我们看几处圣经,它们对离婚是怎么说的。

    玛拉基书2:16“耶和华以色列的神说,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,都是我所恨恶的。”这里神很清楚说衪对那些以强暴待妻和要休妻之人的恨恶。我想从这处经文,没有人会认为那被休的妻子神会同样恨恶。可以肯定那要休妻的恶人和那被休的妻子,在神眼中是完全不同的,是有休和被休之区别的。

    “四福音”里耶稣又是怎样论到离婚再婚问题的呢?耶稣把离婚再婚指责为淫乱的罪,到底是单指造成离婚的责任方,还是双方都一样犯淫乱呢?

    马可福音10: 11-12“耶稣对他们说,凡休妻另娶的,就是犯奸淫,辜负他的妻子。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,也是犯奸淫了。”这里耶稣说得很清楚,在离婚的双方,有“休和被休,离弃和被离弃”的区别。那个造成离婚又再婚的,才被指责为犯奸淫。对那被辜负被遗弃的一方,耶稣并没有说也是犯奸淫,也没有禁止不能再婚。过去我国教会会有离了婚一律不能再结这样的观念,恐怕更多是受到中国传统文化“从一而终”的影响,以至对耶稣的教导作出错误有偏向性的解释。

    马太福音5: 31-32“又有话说,人若休妻,就当给她休书。只是我告诉你们,凡休妻的,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,就是叫她作淫妇了。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,也是犯奸淫了。”

    这里耶稣指出如果为淫乱的缘故,受害方可以提出离婚。但如果另一方没有犯淫乱,那么提出离婚那方就是诬告对方,“叫她作淫妇了”。耶稣先以丈夫诬陷妻子为例,妻子并不是淫妇,你却叫她作淫妇,那你就是犯了诬告陷害的罪,如果自己存着再婚的动机,就是淫乱的罪。

    后半句耶稣又以妻子真犯奸淫为例。妇人被休(犯奸淫才能被休),如果有人娶她,那娶她的人也就在她的淫乱里有分。往往这类情况的发生,是因为有第三者介入,那个被休的妇人,必是先有第三者才会犯奸淫的,在她离婚后娶她的人一般也就是那第三者。即或不是,那人对妇人犯奸淫满不在乎,所以“也是犯奸淫了”。(林前6: 15-16

    耶稣在这里指责的,并不是那无辜被休的妇人,或因妻行淫而离婚受害的丈夫,也没有说受害方以后不能再结婚。

    马太福音19: 9“我告诉你们,凡休妻另娶的,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,就是犯奸淫了。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,也是犯奸淫了。”

    这里和前面那段经文是指同一个情况,并互作补充。在马太福音5: 31-32说:如果对方没有犯淫乱而你要离婚,就是诬告她(他)犯奸淫,是诬告的罪。这里则是指出,对方没有犯淫乱,你提出离婚又再婚,就是犯奸淫。因为你用诬陷的方法达到离婚的目的,这样的再婚不为神所承认,在神看就是犯奸淫。

    这里后半节说的和马太福音5: 31-32说的相同,若那妇人确因犯奸淫而离婚,那么和她再结婚的就是在她奸淫罪上有分。至于被离的那方是无辜的,并不在这指责的范围里,也没有说不能再婚。

    同样的教导还有在路加福音16:18:“凡休妻另娶的,就是犯奸淫,娶被休之妻的,也是犯奸淫。”这里虽说得比较简单,但如果和上面几处经文互补参照,可以知道耶稣这里说的“休妻另娶”和“被休之妻”,都是指因淫乱而造成的离婚事件。

对离婚的几点意见

    从耶稣的这些教导,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认识,神希望我们有和睦幸福的家庭,不应当离婚。(太19: 6)但如果有一方犯奸淫,那么受害一方可以提出离婚(不是必须离婚),离了以后并没有说不可再结婚。至于犯奸淫的那方,在离婚前就已经犯罪了,以后再结婚不过是罪上加罪。这样的人不应当有人愿意和他再结婚,如果有的话,即使不是第三者,因无视淫乱的罪行,也同样在这淫乱的罪上有分。

    保罗也有类似的教导,“妻子不可离开丈夫,若是离开了,不可再嫁。或是仍同丈夫和好,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。”(林前7: 10-11)保罗的意思很清楚,如果离婚是为了对现有的婚姻不满意,要想离了再结,那是不可以的。

    但如果是对方提出要离,保罗的意见就不同了,“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,就由他离去吧,无论是弟兄是姊妹,遇着这样的事,都不必拘束。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。”(林前7: 15)既然不必拘束,没有理由说不可再嫁娶,被离的那方是无辜的,并不受指责。至于提出离婚的那一方,即使是信主的,也一样要承担离婚的责任。如果再婚,就要被定为犯奸淫,可能再婚正是他提出离婚的真正目的。

    还有一种情况是牵涉到家庭暴力问题,我们的姊妹常是这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。如果我们看玛拉基书2: 13-16就可以知道,神绝对是站在受欺压那一边的。那些虐待妻子的人,不论向神献什么供物,神都不收纳,而且还要为受虐待的那方作证。如果神亲自作证,那么施暴的那方迟早要受到神的审判。神在这里很清楚表明衪的态度“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,都是我所恨恶的”。神是站在受虐待的那方,只有爱护,没有谴责。

    这样的家庭,如果对方提出离婚,保罗已经说了,不必拘束,离就离吧。但有些施行暴力的人却不提出离婚,他以为他可以尽情施暴,姊妹信耶稣就不可主动提出离婚。是不是这样呢?我相信神是鉴察内心,会秉公而断的。

    如果我们问乌利亚是怎么死的?我们知道是死在大卫的手里。但大卫并没有亲手杀他,是不是就可以否认呢?先知拿单说得很清楚,他是借亚扪人的刀杀了乌利亚。(撒下12: 9)大卫是无法逃避杀乌利亚责任的。

    同样,施行暴力那方虽不提出离婚,但他的拳打脚踢已经足够说明他是造成离婚的责任方。就好象人在被迫下走投无路而自杀,其实这还是他杀,责任在迫使他自杀的人。所以在这样处境下的姐妹不必拘束,如果因忍无可忍而提出离婚,她是被逼得如此的,造成离婚的责任不在她。这样的姊妹如果提出再婚,我们应当同情谅解,给以温暖爱护和支持。当然对这样的姊妹来说,不要因此轻易提出离婚,只有在真是受到过分暴力,无法忍受也肯定无法挽回时,才可考虑走这一步。

    现在社会上很多人提出离婚的理由是个性不合。如果是弟兄姊妹,这样提出是不够慎重的。婚姻对我们信主的人来说,是双方共同订立的婚约。既是约,就需要认真持守,不能以个性不合为理由轻易毁约。(太19: 6)圣经告诉我们爱的定义首先就是恒久忍耐,不是放任个性感情奔放,往往感情奔放得越快,结束也越快。(林前13: 4)这类离婚是极不负责任的表现,双方都属于主动要离婚的性质。

离婚了怎么悔改?

    总之,我们要明白圣经对“离和被离,休和被休”,在对待上是完全不同的。过去我们传统的作法,对双方作出几乎同样谴责和处理,最多只是道义上对受害者同情,造成多少弟兄姊妹不得不忍受不必要的痛苦。这并不真是来自圣经的教导,很大程度是来自我国民间文化传统观念的影响。过去离婚在社会上是受到歧视的,在保守的教会里自然就更是如此,以至对有关经文的引用和理解,很自然掺入错误的主观偏见,倾向否定离婚和从一而终这样的结论。

    随着社会上离婚越来越普遍,教会里离婚的个案也越来越多,再想用传统方法来处理,已经有些压不住行不通了。加上弟兄姊妹的观念也开始改变,对这样的处理方法也并不以为然。好些负责弟兄姊妹为此事感到为难,不按教会传统处理,怕得罪神,要继续按传统方法处理,阻力越来越大,不知如何是好。其实按着正意分解的真理,是不会难遵行的。使人为难的是在理解真理时,因掺入人意而造成的枷锁。凡出于人意的总是要过时的,也没有必要为持守它而付代价。这些作法已经给我们不少弟兄姊妹造成太多不必要的痛苦,甚至迫使一些人走上叛逆的道路。当我们明白过来的时候,就应当摒弃这些错误的偏见,勇于改正,按照圣经所教导的去行。

    至于造成离婚的责任方,如果他(或她)是信徒,教会应当态度明确站在受害者那一边,谴责这样的人。如果牵涉到淫乱的事,就应当作出处理,通常都是停止圣餐(掰饼)一段时间。即便如此,目的还是为了要使这样的人悔改。在经过一段时间后,见他确有悔改的意愿和表现,就不应无限期的停下去。连哥林多教会中犯了那么严重淫乱罪的人,在受过责罚后,保罗的意见也是赦免他安慰他,免得他忧愁太过,甚至沉沦。(林后2: 7

    如果有同工是离婚中的责任方,问题就比较严重,不但要停止圣餐,连圣工也得停止一段时间。而且还应当把他的情况通报周围的教会聚会点,免得你这边停他的工,他那边却伸出欢迎的手。至于有些聚会点要趁机拉帮结派,我们无法阻止,但也不能妥协让步,相信神必鉴察。

    我们盼望这样的同工能够悔改。但即使悔改,也不宜立即恢复他在教会中原先的职位和责任。应先从基本事工作起,逐渐取得弟兄姊妹的谅解和接纳。婚姻的失败常给人带来终生的烙印,所以我们事奉神的人在这方面更应格外谨慎,以免造成难以挽回的亏损。

    此外,婚姻的错误往往是无法逆转的事实,所以悔改只能是指认识自己的败坏,痛恨己罪,从今后的家庭生活中见证出自己的悔改。就象大卫对自己的罪悔改了,并没有把拔示巴打发走。这不是他留恋罪恶,悔改不彻底。乌利亚已经被杀,如果他在这样情形下抛弃拔示巴,那真可能会把她逼上淫妇的道路,大卫的罪就更大了。

    这篇信息的目的,是盼望能帮助那些因婚姻碰到问题而在彷徨苦恼中的弟兄姊妹,使他们从圣经的教导或事例中找到一条可行的路,把不是神要加在他们身上,从传统文化偏见来的枷锁挪去。对这些内容难免会有人持不同意见和理解,但我相信大家在爱护他们关怀他们上都是相同的。

    最后,我要再次提醒弟兄姊妹:婚姻人人都当尊重,床也不可污秽,因为苟合行淫的人,神必要审判。这样的教导不是枷锁,这是真理。